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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admin头像 admin 体坛最新分析 2024-05-17 18:05:28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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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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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性体育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由各级体委统计业务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调查内容涉及到外系统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局审批,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本系统内的,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体育统计调查方案包括: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范围、填表说明、上报时间、调查内容(含调查目的、意义、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由国家体委统一制定)。地方各级体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补充性指标和调查内容。
  
  第十六条 制定和审查调查方案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调查方案应具有科学性、时效性和可行性;
  
  (二)新的调查方案应与已实施过的统计调查相衔接;
  
  (三)抽样、重点、典型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
  
  (四)一次性调查能满足的,不得搞经常性调查;年报能够满足的,不得搞季报或月报。
  
  第十七条 各级体委统计主管部门对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名称、批准文号。未有上述标志的统计调查表属非法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 各级体委统计主管部门应在现有基础数据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群众体育(含学校体育、职工体育、农村体育、少数民族体育、残疾人体育、老年人体育等)、竞技体育等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题性的分析。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统计部门在对体育情况的分析中要联系经济情况,重点分析体育社会效益,找出规律,提出有价值的见解。
  
  第六章 体育统计资料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体育统计资料,是指体育统计工作中搜集、整理的各种数据、信息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文字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外公布体育统计资料,必须依照体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统计部门复核提供。
  
  第二十二条 对于内部掌握和统计资料,体育系统内部需使用时,由统计部门领导批准;外系统需使用时,须持单位的介绍信,由主管部门提供,报上一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和公布体育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体育机构的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等引用统计数字,需经统计部门复核,有关业务部门使用统计资料时,需加强联系核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委机关要建立体育统计资料的审核、查阅、订证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体委机关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对在体育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根据《》第五章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给予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可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并报上级体育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统计部门查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研究决定对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违反《》及其《》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向作出处分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对违反《》已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统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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