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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版权罗生门:直播就享有著作权?

admin头像 admin 欧洲杯赛事 2024-05-18 04:05:29 31
导读:网络经营中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是当前法律界的热点问题,法院在网络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中时,可能就运用该法第二条的原则...

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版权罗生门:直播就享有著作权?

网络经营中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是当前法律界的热点问题,法院在网络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中时,可能就运用该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来加以规制。实际上,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不正当侵权行为是有着不同分工的:知识产权法是通过划定权利范围并制止不正当行为非法进入权利范围的方式实现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规定竞争秩序并制止不正当行为非法破坏竞争秩序的方式实现保护;前者侧重的是私权保护,表现为法定的并留有余地的权利保护及其限制,而后者侧重的是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表现为法定的并且不能随意扩大解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我国法律实务领域有扩大适用甚至是过度适用反法第二条解决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嫌疑。

探讨体育赛事网络视频直播节目的竞争秩序维护,一个关键问题是弄清楚体育赛事网络视频直播节目与传统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之间的关系。

简而言之,体育赛事网络视频直播节目与传统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并无本质不同,二者只是不同传播技术呈现的形式有所区别而本质内容相同的节目,都属于体育赛事直播的法律问题范围。体育赛事直播,是信息传播技术发展到声光电技术阶段后就已经出现的普遍现象,其法律规制伴随着直播技术和手段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已经完整形成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匹配、法律规则与行业惯例相协调的基本规则,本质上体现为私权的保护与市场主体的利益分配达成了共识和一致,私法保护与行业惯例相互结合是其根本特征。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时,没有将已长期存在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竞争问题列为反法规制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时并无实际理由和客观需要使得自己能够调整体育赛事直播节目领域。

说到底,体育赛事网络视频直播节目的保护,与传统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并无本质不同,是纯粹私主体之间的权益维护问题,在知识产权法、合同法、民法等私法已经足以给予保护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有了“网络”的特征就主张适用竞争法进行调整。

当然,必须强调的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以及体育赛事直播者就体育赛事拥有权利并实现利益的诉求是值得肯定的,只是这种权利的拥有和实现应该在明晰权利项目、权利内容和权利归属的前提之下予以实现。所以,为了真正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避免可能的利益纠葛和纷争,体育赛事组织者和体育赛事网络视频节目的制作者、传播者应该秉持民法和合同法的精神,从尊重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的角度,就体育赛事网络视频节目的制作、传播及其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成为适格的著作权人。只有在成为适格的著作权人之后,方能就自己所享受的具体著作权权项内容主张保护。反之,如果不是适格的著作权人就没有著作权可言,没有著作权,便无从谈起维护体育赛事的网络视频直播节目著作权。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标题:体育赛事网络视频直播节目著作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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