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在2021年6月1日施行,其中对广播权以
及广播组织权均进行了修改,将广播组织权扩展到了信息网络领域,并且将作品
类型从原来的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此次修法意味着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可以视听作品的身份获著作权保护,也可以录
像制品的身份获邻接权的保护。对于两种保护方式只能择其一,司法实践以及学
术界争议不断,争议焦点在于独创性标准的适用以及对固定的理解。
本文通过分析作者权体系以及版权体系在独创性标准上存在差异的原因,即
对两大体系的哲学基础以及时代背景进行深度剖析,尤其是德国的理性主义以及
美国的实用主义版权哲学,并且结合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体系,正面论证对体育
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标准应该坚持“有无”,而不是“高低”,更具现实基础
和实践操作意义,反面论证若适用邻接权并无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因而该种保护
模式存有不足。本文亦对著作人格权以及著作财产权进行重构,著作权应定性为
著作财产权,将作者人格权分离出著作权法,列入民法保护范畴,而体育赛事直
播画面的经济价值以及受保护的真正意义也在于保护其财产性,故借鉴美国的资
本扩张逻辑对视听作品的解读,认定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为视听作品保护更具
合理性。
与此同时,本文将结合美国版权法及其判例对固定的定义与理解,讨论在互
联网时代,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对于“固定”的法律认定应该摒弃“摄制在一定介
质上”的束缚,结合网络科技下传播与复制融为一体的性质以及体育赛事直播画
面实时性的特性,认定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转播信号的截取亦为复制,将固定理
解为可复制,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边录边播的方式也应认定为符合固定要求。最
后,结合视听作品的特征,尝试对视听作品进行定义,填补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尚
未对视听作品进行定义的空白领域,以期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归属为视听作品保
护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因此,本文主张应以独创性的有无而不是独创性的高
低来判断是否构成作品。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
画面组成,可借助广播信号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传播,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可认定为视听作品,获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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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者权体系;版权体系;独创性标准;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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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newlyamendedCopyrightActof2020,whichwillcomeintoforceonJune
1,2021.itamendsboththerightofbroadcastingandtherightof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extendstherightofbroadcastingorganizationtothefieldofinformation
networks.Andchangesthetypeofworksfromtheoriginalfilmworksorworks
createdinasimilarwaytothefilmproductiontoaudio-visualworks.Thisrevision
meansthatthelivesportseventscanbeprotectedbythecopyrightasaudiovisual
worksaswellasbeprotectedbytheadjacentrightsasvideoproducts.Becausethere
isnochoicebuttochooseoneofthetwoformsofprotection.Thejudicialpractice
andtheacademyareinconflictwitheachotherconstantly,andthefocusofthe
disputeliesintheapplicationoftheoriginalitystandardortheunderstandingoffix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