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体育局赞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
2014年4月23日
浙江省体育局赞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体育局系统体育赞助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体育法》第3条、第35条、第42条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体育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际组织、海外华人社团等(以下简称赞助方)自愿为组织体育活动和参与体育发展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条 省局系统举办的社会赞助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严格遵守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在浙江省境内的全国或国际性体育项目或活动的赞助工作,国家或国际体育组织等单位有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赞助形式
第五条 体育捐赠。主要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知名人士自愿的、无偿的为办竞赛、办运动队或以奖励等形式给予的捐赠赞助。
第六条 体育广告。主要是指为省级体育组织或体育活动提供资金、器材、产品用以开展广告宣传的。包括体育场馆广告、赛场广告、印刷品广告、实物广告、冠杯广告、冠队广告等。
第七条 体育赞助。主要是指以体育为载体,以赞助双方的目标为基础,以支持和回报为内容,以利益的等价交换为形式的商业赞助行为。
赞助方主要以资金、实物或实物折价等形式提供赞助。
被赞助方提供的主要支持和回报包括:
1、各级各类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权和专有经营权,包括冠名权、冠杯权、广告开发和发布权、电视转播权、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等。
2、各级各类体育组织、体育团队的名称、标志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如文字及其商用标志,各俱乐部的名称及其专用标志等。
3、体育场馆、专用比赛设备的命名权。
4、在职体育名人的广告权、代理权。
5、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体育类促销获利因素。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际惯例承认的其他体育无形资产。
6、其他形式的支持。
第三章 赞助管理
第八条 省级综合性运动会,赞助招商权归省体育局所有,也可由省体育局根据需要,以委托形式授权承办单位。
第九条 省局系统组织的赞助活动,由省局体育经济处负责协调管理。赞助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重大赞助协议或合同,还必须经省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组织赞助活动、接受体育赞助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单项目或个人名义组织任何赞助活动或获取赞助收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赞助活动的组织领导,重大赞助协议内容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同意。省级训练单位应明确有部门和专人负责赞助活动的实施和赞助回报的落实。赞助收入(包括实物和现金,下同)必须全部交由单位财务部门入帐,统一管理,合理使用。中介机构联系赞助的提成最高不得超过总赞助额的15%。用于赞助出资单位宣传、推广等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总赞助额的5%。省局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赞助活动的组织和赞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赞助方提供的赞助物必须合法、安全、卫生,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及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接受赞助的物资应与赞助单位形象、赞助活动性质相符,严禁接受与赞助活动性质不相符物资,严禁接受国家违禁物品或禁止广告宣传的物品。
第十四条 收取赞助费,必须开具财务部门印制的合法凭证。赞助费收受凭证必须详细填列赞助项目,并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财务部门的财务专用章。
第十五条 进行赞助活动必须签订赞助合同或协议,赞助合同或协议应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及相关管理(物资器材管理、运动食品药品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赞助收入的使用部门需事先提出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集体研究后方可开支;使用赞助收入时,应优先保证所赞助项目的开支和使用;活动结束后,要编报专项决算,如有结余,应专项用于赞助项目相关事业发展。
赞助收入使用范围:
1、资助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体育设备的购置;
2、组织各类体育比赛、表演和活动;
3、开展体育文化宣传和体育交流合作活动;
4、资助全省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
5、资助各类体育人才培养和体育科技项目的研究;
6、用于其他体育公益事业。
第十七条 赞助实物留本单位使用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收、入帐和建卡手续;其他实物按《浙江省体育局赞助物资管理办法(试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民办体育运动队或民办体育职业俱乐部的赞助权益及赞助行为由其自行负责。
第四章 赞助的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提倡体育中介机构代理体育部门的赞助经营权,代理范围可分为代理所有经营项目的经营权或只是代理某一部分赞助经营权。
代理形式:一是不承包,只收取代理费;二是完全承包;三是底线承包,积余双方分成。
第二十条 局系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个人均不得违规从赞助收入中获取提成或回扣。
第二十一条 对于局系统协助联系体育广告和赞助收入的个人,组织赞助收入的单位对其联系工作过程中必要的合理开支,可予报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赞助收入不得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和奖励,更不得私分赞助收入的实物。赞助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收支帐目,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在帐外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协议之外向赞助方收取现金和实物。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其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对赞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单位每年1月31前须将上年度接受的赞助捐赠资金和物资开支情况报送省体育局。
第六章 附 则
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省体育局。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浙江省体育局赞助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