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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admin头像 admin 体坛最新分析 2024-05-17 22:05:43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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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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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各项目裁判员的注册期;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另行确定裁判员注册期。
  
  第二十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注册,并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五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
  
  第二十六条 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地、县级比赛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全国单项竞赛就近选派裁判员,其数量不超过该次比赛裁判总数(不含辅助裁判)的四分之三,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采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审核,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九条 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比赛开始前3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裁判,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体育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表彰国家级以上或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各单项体育协会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本项目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含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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