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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将其纳入本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计划

admin头像 admin 体坛最新分析 2024-05-17 22:05:21 40
导读:为推动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深入实施,进一步调动体育社会组织及社会力量举办苏州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办赛质量和效益,加强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和专业化指导服务,苏...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将其纳入本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计划

为推动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深入实施,进一步调动体育社会组织及社会力量举办苏州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办赛质量和效益,加强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和专业化指导服务,苏州市体育局、苏州市体育总会印发《关于加强苏州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全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举办。具体意见如下(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原文件) 一、苏州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是指在本市域范围内、面向广大市民、非单位内部(含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以强身健体、休闲娱乐为主要目的,市民自愿参加的各级各类群众性体育赛事和相关活动。 二、全民健身赛事活动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 三、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组织者必须坚持安全办赛底线思维,务实安全监管责任,强化赛事活动安全保障。 四、市本级和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指导,为赛事活动举办方提供咨询等服务,督促赛事活动组织者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市体育总会和县级市、区体育总会,各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五、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运作能力; 3、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中明确需要具备特殊资质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4、诚信记录良好。 六、鼓励各类赛事活动举办方在赛事活动举办前20日向赛事活动所在地的体育行政部门报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单项体育协会有义务向赛事活动组织者提供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各举办单位要严格规范财务行为,对涉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的必须严格落实经费支出管理和遵守政府采购制度。 七、赛事活动举办方需要体育行政部门作为赛事活动指导单位的,须将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和安保医疗方案(以下简称“四个方案”)等材料提交给体育行政部门并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审核上述方案,经研究同意后方可作为指导单位。 赛事活动举办方需要苏州市体育总会作为赛事活动指导单位的,须提交上述“四个方案”并向苏州市体育总会秘书处进行书面申请。市体育总会秘书处审核“四个方案”后报请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作为指导单位。 八、举办路跑、游泳、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赛事活动,应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江苏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指引(试行)》(苏体综2022年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举办水上水下体育项目赛事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等相关要求执行。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按照《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项目赛事活动如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执行。 九、举办户外运动赛事活动的,应按照体育总局《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体规字2022年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户外运动项目举办方要严格参照各项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赛事活动的标准规范开展赛事活动。对暂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户外运动项目,各市属体育协会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制定地方标准,完善监管举措。 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体规字2022年3号)要求,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须在赛前召开风险研判分析专题工作会议,全面梳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形和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包括“熔断”机制在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向参赛各方公布“熔断”机制启动的条件、程序、处置措施等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熔断”机制启动时,赛事活动组织者须第一时间上报苏州市体育局、苏州市体育总会,并立刻中止赛事活动。如未及时上报、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熔断”机制的,苏州市体育局、苏州市体育总会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启动“熔断”机制后,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在苏州市体育局、苏州市体育总会的指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要严格执行苏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工作要求,赛事活动举办者还须按照属地疫情防控政策,配合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科学评估工作,严格执行“一赛事一策划”要求,加强风险预判,制定应急预案和“熔断”机制。 十一、对具有一定的赛事规模和舆情热度、组织高效、社会影响力广泛、已形成品牌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经申报、评审等流程,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将其纳入本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计划,或列入本级当年度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目录。 十二、预计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方须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赛事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部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十三、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期间,需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由赛事活动举办方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四、倡导文明办赛、文明参赛,鼓励在公共体育场所、场馆等区域举办各类全民健身类赛事活动。在通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应遵守《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十五、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参与者和比赛场所管理者应当主动购买公共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赛事活动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通过保险赔付渠道解决,也可由赛事活动举办方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诉诸法律进行裁决。 十六、各市、区体育部门、相关单位参照执行。如意见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有抵触,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来源:市体总秘书处审核:周文晶 周平编辑:火韦 点赞!点在看! 转发让更多人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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