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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群众性、商业性体育赛事管理试行办法(有效) -本级文件-广西柳州体育局网站

admin头像 admin NBA赛事 2024-05-17 22:05:46 47
导读: 为规范柳...

柳州市群众性、商业性体育赛事管理试行办法(有效) -本级文件-广西柳州体育局网站

  为规范柳州市群众性、商业性体育赛事管理,依据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赛事性质界定 第一条 群众性赛事。区别于专业运动员的竞技体育赛事,普通民众自愿参加的,以强身、健体、娱乐、休闲、社交等为目的,一般利用业余时间组织,不追求达到高水平的运动成绩,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条 商业性赛事。以追求商业效益、社会效益和盈利为目的,通过经营实体的市场化运作,满足社会对体育竞赛的观赏和参与需求而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章 赛事申办 第三条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机关、市级各单项体育协会每年3月1日前向市体育局上报当年全市性(跨县区)群众性体育赛事计划(包括赛事名称、办赛目的或依据、办赛地点、组织机构、参赛队伍及规模、预算经费、及筹措方式、承办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由市体育局审核后汇编年度体育赛事名录,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区体育俱乐部如需组织群众性体育赛事的,应当于当年2月底前向所属单项体育协会报送计划,再由所属单项体育协会汇总报市体育局。没有对应体育协会的市区体育俱乐部,当年的群众性赛事计划直接报送市体育局。 第五条 各县(柳江区)所属的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每年的群众性赛事计划于当年2月底前报送所属县区体育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汇编本级体育赛事名录,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列入赛事名录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体育局和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按计划举办,赛前不再逐项进行审批,但需提前半个月以上将赛事方案及经费预算报主管体育部门。 第七条 临时确定举办的群众性体育赛事,需要体育主管部门挂名和协调的,提供办赛申请、赛事方案(含办赛目的和依据)、承办单位有关资质许可材料等,按级报市体育局或县区文体部门审批。     第八条 商业性和其他群众性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原则上不需体育主管部门审批,但主办、承办方必须是合法的法律主体,并依法依规组织和举办。确需体育主管部门挂名或协调的,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游泳、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商业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必须报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赛事名称和办赛地点 第十条 赛事需冠以地域性、行政区划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词汇的,按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由财政、体彩公益金足额支持,或主要由财政、体彩公益金支持且无赞助经费的群众性体育赛事,不应出现非公益冠名。 第十二条 赛事名称不得使用违法违规和不健康、不文明及容易产生歧意的词语,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赛事名称应当与该赛事的等级和规模相符。 第十四条 由财政、体彩公益金足额支持,或主要由财政、体彩公益金支持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办赛地点由体育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应安排在公共体育场馆(场所)。 第四章 赛事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赛事组织机构包括主办和承办等单位,承办单位亦可再选定执行单位。赛事的法律责任主要由承办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由承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选定的执行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商业性体育赛事,体育主管部门不挂名主办、承办,视社会公益性可挂指导单位。 第十七条 群众性和商业性体育赛事,应当具有与赛事内容和规模相当的组织管理人员和办赛经费,场地、设施和器材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医疗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赛事承办单位应当在赛事举行前公布赛事基本信息和赛事规程,并按照公开的事项和条件举办,不得擅自变更、取消。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取消赛事,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当在赛事举行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防止或减少由此造成的各方面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举办赛事,应当根据赛事的等级和规模由主办单位协调选派或承办执行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由财政、体彩公益金足额支持,或主要由财政、体彩公益金支持的群众性体育赛事,体育主管部门应安排人员参加赛事有关仪式活动,加强赛事监管。 第五章 赛事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财政、体彩公益金支持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其财务收支情况纳入体育主管部门监管。办赛经费要单列科目,专款专用,做到票据齐全,账目清晰。财政、体彩公益金支持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赛事结束后,承办或执行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赛事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体育主管部门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主要由财政、体彩公益金支持的群众性体育赛事,体育主管部门在赛事筹备前应向社会公开遴选赛事执行单位,进行公平、公正评选。财政、体彩公益金支持10万元以上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必须按财政规定公开招标遴选赛事执行单位;支持3-10元的群众性体育赛事,赛事执行单位由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分开遴选。确定赛事执行单位后,应与其签订办赛协议,严格按协议进行赛事管理。办赛经费不足的,执行单位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接受社会经费和物资赞助。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体育产业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信用、服务等方面不良记录的机构及个人依法采取限期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承办或执行单位在办赛期间发生亡人或重伤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视事故严重程度限期5年以上行业禁入。 第二十六条 有财政、体彩公益金支持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承办或执行单位发生经费使用管理违法违规问题的,视问题严重程度采取第二十四条惩戒措施,直至通过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群众性和商业性体育赛事。举办超出本市区域范围的群众性、商业性体育赛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柳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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